校長的話

由於高等教育市場化及資源向國立及前段私立大學傾斜、生員減少、技職教育定位渾淆等因素,本校各項校務工作的推動均面臨資源不足的嚴峻挑戰。尤其是根據國內研究結果發現,除了學生家庭階級複製情形明顯,來自社經地位較低家庭的年輕人,卻有更高的比例進入私立科技大學就讀。私立科大學生申請助學貸款的人數,明顯高於公立及前段大學生,政府投注的教育經費也是公立高於私立。


    華夏科技大學至今已55年,教學傳統即在培育產業中階技術人才。過去幾年也在資源條件有限的環境下,透過全體師生家長校友共同的努力,獲得相當好的教學成效。如2018美髮美容世界協會(OMC)、2018 TIRT全能機器人國際邀請賽、「構宅青年_青年社會住宅全國空間設計競賽」、「中建海峽盃」海峽兩岸大學生實體建構大賽、2017金點新秀設計獎、2016亞洲機器人運動競技大賽….學生在各項國內外比賽踴躍參與,屢獲大獎。提升學生專業技術能力是本校辦學重點之一。多年來,本校特別重視實習實驗課程,鼓勵學生取得職能證照,近年來取得專業證照平均每年超過3,000張。學生參加國內外技能競賽成績亦相當亮麗,成果豐碩,已具體展現本校之辦學績效。


    除此之外,為了提升相對弱勢學生們的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透過多元的方式學習活動安排鼓勵同學多方參與: 如為了協助同學順利與職場接軌,針對大學部四年制學生實施英文、服務學習、證照、模擬面試畢業門檻制度。確保學生就業態度及競爭力。近年來,本校與福建工程學院、北京聯合大學、集美大學、英國Middlesex大學、英國Sunderland大學、美國國際企業大學Californi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University(CIBU)及紐西蘭Whitireia New Zealand國立薇特利亞理工學院等大學簽訂合作協議或進行互訪。2012年教育部核准本校於澳門開設資產與物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境外在職專班;每年鼓勵學生赴姐妹校,如英國 Middlesex 大學、美國加州國際企業大學、紐西蘭 Whitireia 國立理工學院及美國瑪莉赫斯特大學(Marylhurst University) 等進行遊學活動。資工系與英國Middlesex大學,電子系與英國Sunderland大學,企管系與美國加州國際企業大學(CIBU),數媒系、建築系及室設系與紐西蘭 Whitireia New Zealand 國立薇特利亞理工學院等簽定3+1雙學位合作計畫。在國際課程認證方面,本校資產與物業管理系(所)之課程已獲「物業管理國際課程認證」,機械系、電子系、電機系、資工系、數媒系均通過「IEET教育認證」。


    所有的學習安排都需要穩定和充沛的資源揖助,才能永續運行。雖然本校竭力提供華翔翼圓夢助學~學習輔導及就業輔導~完善弱勢協助機制。各項助學貸款、減免學雜費及多項獎、助學金申請,弱勢學生就業培力補助、以鼓勵學業優良及清寒學生完成學業。是對弱勢學生最友善的學校,讓所有學生都有更好發展自我和翻轉階級的機會。但畢竟本校沒有財團支持,學校日常經費用度主要來源只有學雜費收入。非常需要社會各界賢達,願意給我們年輕人更多機會,去發光發亮!

■ 專案募款計畫

「華翔翼圓夢助學」獎助學金:

協助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病重、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無力繼續就學者,以及關懷及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每學年視募款額度揖助校內各項弱勢學生獎助學金﹝頒發要點另訂及網站公告﹞。

 

「學生國際交流」獎助學金:

校園國際化是大學發展的趨勢,更是增加學生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本最佳方式,國際化繫於學生建立國際視野,讓學生接觸不同的語言和文化,與來自世界各地的人互動,開闊視野。因此,擬透過募款補助本校學生出國發表論文、參與交換生及雙聯學位計劃等,以落實大學校園國際化之目標。每學年視募款額度補助學生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獎助學金

 

「永續華夏、安定校務」:

華夏科大成立55年來,忠誠的為國家培育出數以萬計中階技術及專業人才,身為技職教育的尖兵,我們認真辦學,堅守崗位,努力站在弱勢學生的一邊,為學生翻轉學生的生涯而努力。如果您也認同華夏科大的辦學理念,願意以實際行動力挺我們的年輕人,協助建立更加優質的教學環境,請您支持「每月一千 、安定校務」募款計畫。有您實質的肯定與認同, 才能讓華夏科大繼續培育務實致用的技術人才,為技職學生的踏實人生奠基。

 

 

  • 表單下載
    • 捐款同意書 [doc] [odt]
    • 實物捐贈表 [doc] [odt]
    • 郵局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 專案募款計畫捐款單:
      1. 「華翔翼圓夢助學」
      2. 「海外築夢獎學金」
      3. 「每月一千 永續華夏」
  •  

  • 線上「捐款同意書」表單連結網址
    https://forms.gle/bKNp9MSiJHTQqdNG9

 

如何捐贈

1.請連結「華夏科技大學捐款同意書」google表單填寫

2.下載並填妥 <捐款同意書 [doc] [odt]> 後以下列方式回傳

 -傳真至 (02)2941-5730

 -郵寄到 235 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以上二種方式擇一即可;匯款後均請提供匯款帳號後四碼以便核帳)


【捐款方式說明】

一、現金:

請將現金連同<捐款同意書>直接繳交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櫃台」。

 

二、即期支票或匯票捐款:

擡頭:「華夏學校財團法人科技大學」 加劃橫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以掛號寄送至「華夏科技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三、郵政劃撥捐款:

帳號: 0090765355400  合作金庫永和分行

戶名:華夏學校財團法人華夏科技大學

※ 填妥<捐款同意書>後連同<劃撥收據>傳真或郵寄至「華夏科技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 請在<劃撥單>上註明「姓名」、「連絡電話」、「收據抬頭」、「收據寄送地址」、「捐款用途」

 

四、郵局自動轉帳捐款:

每月定期由郵局存簿儲金或劃撥帳戶自動扣款

※ 請填寫「郵局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1式2份)」連同<捐款同意書>,

  將正本以掛號寄至「華夏科技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 固定於每個月15日扣款,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倘有疑問,請洽本校總務處保管組 電話:(02) 8941-5100#1232

 

下載並填妥< 實物捐贈表 [doc] [odt] >

 

請檢附捐贈標的物價值文件(供本校列帳需要):

● 購置財物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 未上市上櫃股票,檢附股票發行公司最近一期月報(如無法取得者得提供年報)之資產負債表(加蓋股票發行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興建房舍相關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捐款節稅說明

一、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先捐款至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唯一指名捐款本校,即可減免課稅)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公司及私人對私立教育團體捐贈相關賦稅優惠一覽表

捐贈人

稅賦類別

受贈對象

私立教育團體

自然人

所得稅

捐贈金額在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若係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捐贈金額在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以內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營利事業

所得稅

捐贈金額在所得額百分之十以內可作為當期費用。但若係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捐贈金額在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內可作為當期費用

 

二、國內相關稅法對於個人捐贈高等教育之規定

  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公私立大學捐款可享受免稅獎勵之項目,計有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及證券交易稅等四項,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方面:

 1.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 關於受贈機關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二)贈與稅方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免徵贈與稅。

 

(三)遺產稅方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徵遺產稅。

 

(四)證券交易稅方面:

  (1)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2)股票捐贈價值之計算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B.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三、國內相關稅法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高等教育之規定

 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大學捐款可享受免稅獎勵之項目,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二項,茲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營利事業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二)證券交易稅方面

 1.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2.股票捐贈價值之計算方式比照個人捐贈股票之計算方式。

 

捐款芳名錄